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通讯员李忠勇 甄晓霞)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桩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盗窃犯罪屡教不改,竟然第13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刘某是石家庄市平山县人,现年41岁,从判决书显示,该从2003年7月2日至2019年12月23日,均因犯盗窃罪,曾被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鹿泉区、藁城区、正定县、灵寿县等区县人民法院12次判处有期徒刑共计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二千五百元。也就是说,他从23岁以来的人生,基本都是沿着“盗窃犯罪—入狱—再盗窃犯罪—再入狱—再再盗窃犯罪—再再入狱”的黑色路径度过的。
2021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第12次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贼心不改,又重操旧业,继续作案。经审理查明,该出狱第6天,就开始疯狂盗窃,从2021年3月6日至3月17日仅11天时间,先后流窜到平山县、鹿泉区、栾城区、井陉县实施入室盗窃作案9起,(其中1起未遂)盗窃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8辆,后以200元或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出狱后仅第18天,3月18日又被井陉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日前,该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的损失。就这样,他第13次又入了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