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通讯员李慧峰 刘力鑫)利用办理手机通信卡入网的机会,偷偷给客户下载注册商业APP并从中牟利。日前,井陉县公安局秀林刑警中队成功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犯罪嫌疑人郭某(男,29岁,赵县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郭某经营一家手机店,兼营手机通信卡入网和缴费业务。2020年7月,他通过网上聊天开始接触一种可以赚钱的“拉新”业务。所谓“拉新”,就是帮一些在手机APP上从事营销业务的商家发展新客户并注册会员,每注册成功一例商家会给予数额不等的报酬。为了扩大“拉新”数量,他组建了多个微信群,还发展一些其他手机店员作为“下线”。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郭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在“金盾风暴”严打整治“清污”行动中,秀林刑警中队经过对一起在侦的新型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深度分析,很快掌握了郭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并于10月28日将其一举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郭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悉,今年以来,秀林刑警中队已经破获2起类似案件,抓获9名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手机店员。
警方提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