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孩子们开启了丰富多彩的假期生活,但由于相对脱离学校监管,自主时间增多,若家长监护不到位,很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危险。防止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发生,应注意哪些方面?人民网梳理了相关案件以作提醒。
典型案例
交通出行,监护不力酿惨剧
暑期某日,5岁男童田某在母亲监护下骑行滑板车时,不慎将前方行走的李某撞倒,造成李某桡骨骨折、九级伤残。李某受伤后前往医院就医治疗,共造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因侵权行为造成李某人身伤害,田某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田某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田某及监护人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假期游乐,玩耍受伤害
某日,6岁的小杜在其父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邻居(系成年人)带领,与其他两名儿童至某公园的儿童乐园游玩。小杜在园内玩耍时从充气“八爪鱼”玩具上跌落受伤,当时带领人未随身看护,玩具周围亦未见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后小杜家长将儿童乐园有偿经营管理者游乐中心及公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经查,游乐中心与公园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园将房屋有偿租赁给游乐中心使用,中心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如出现伤亡、游客伤害或其他事故,由该中心自行承担责任,与公园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乐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八爪鱼”充气玩具经过质量、安全检验,儿童玩耍攀爬该玩具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其外围未见有护栏等相关安全保障设施,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杜年龄较小,自身安全有赖于监护人的有效保障,而其监护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成年邻居带小杜及其他两名儿童至儿童乐园玩耍,且未在身边进行有效看护,未尽到合理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减轻中心的赔偿责任,故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游乐中心赔偿责任比例为70%,并对小杜要求公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亲近动物,疏忽出意外
暑假期间,9岁女孩小方和父母去郊区游玩,中午在景区附近的私营餐厅吃饭。小方在从厕所回餐厅的路上,走到餐厅养犬区域,被餐厅主人饲养的狗咬伤。餐厅内、狗笼附近未设警示标志。小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将餐厅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餐厅主人饲养的狗将小方咬伤,餐厅的主人作为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餐厅主人主张小方因自己逗狗被咬伤,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另餐厅内、狗笼附近均未设警示标志,合理提示他人注意安全,存在安全隐患。据查,小方是自行走下道路,走到养犬区域,后被犬咬伤,故小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管理、保护之职,对小方所受伤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减轻餐厅经营者的责任。法院判决,餐厅经营者赔偿小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余元。
法官提醒
1、暑假期间,广大家长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日常举动,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提示孩子注意安全风险,特别应避免将低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或让其独自出行、活动。一旦发生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家长应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便于事后纠纷解决。
2、学校应加强暑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指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和教育好子女,为孩子起好暑期安全保护伞、防火墙作用。
3、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4、未成年人应常怀戒惧之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暑期活动时应牢记安全第一,遵循父母、老师的教导,增强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嬉戏有度,安全出行,防止自身遭受伤害的同时,避免伤害他人。(综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