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蔡洪坡)6月9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推动建立职责明晰的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全链条治理模式和监督落实机制。《规定》的出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体系,填补了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体系的空白。
《规定》确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和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乡镇政府交通安全工作站负责协调推动和组织开展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规定》强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定了15个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35项具体职责部门职责。
《规定》明确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8项机制: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定期通报机制、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评价考核机制、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安全奖惩机制等。
为确保《规定》落地见效,《规定》明确要求每一年度的年初,县级以上政府要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层层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要实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各级政府对行政部门在社会综治、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考核上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事故责任追责上,规定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设区市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该项机制层层压实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有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