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认定遇阻 法律援助终化解
李某系邢台县人,分别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在邢台县某石材厂从事锯石材工作,该工作属于高度污染行业,工作环境中砂砾、粉尘飞扬。2013年3月李某身体不适,经常出现咳嗽、乏力、轻咳无痰、呼吸困难等症状,后被迫停止工作。于2013年7月16日入住河北省胸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尘肺病。为此,受援人家属曾多次找石材厂要求进行相应赔偿,但均被拒绝。
2013年9月,李某向县法援中心求助,中心经过初步审查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办理了援助手续。经过进一步了解,受援人自2005年便在某石材厂从事锯石材工作,工厂环境恶劣,工人都没有特殊职业病防护措施,用人单位也从未对厂区进行过相应检验检疫等相关安全措施检测,受援人的病情根源于其所处的环境,属于特殊工作岗位导致的职业病,但是职业病在邢台当地的劳动争议中少之又少,该从何下手,需要哪些程序,要找哪些部门都是未知。经过多方咨询与讨论,案件遵循一般工伤程序,先走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以职业病为入口认定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索要赔偿。确定思路后,漫长的诉讼开始了。
因已决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便着手确定用人单位信息资质等手续,经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属三人合伙经营,出乎意料的是,该石材厂一位合伙人意外去世,所以在2009年受援人在石材厂工作时变成两人经营,面对该问题,援助律师认为需将三人列为共同的被申请人,但已故的合伙人怎么办,能否将其妻子合法的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是否需提交收入用于共同生活证明等证据。抱着尽力一试的态度,援助律师先申请另外两合伙人为被申请人,后再进行追加。案件如期开庭,庭审时用人单位提出受援人一些其他工作情况,与现病状存在必要的关联,这让援助律师心底泛起一丝焦虑,虽不影响此次关系事实认定,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上有了断隔,会不会在后续的职业病认定中埋下巨大隐患,显然于原告方不利。经过庭下沟通,四个月后仲裁委确定了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在邢台县某石材厂从事据石材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此时已到2014年年初,根据工伤科指示,向职业病诊断机构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同时疾控中心联合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受援人工作环境情况,因环境变换较快,用人单位非正规机构,至2014年10月又再次补充函告了解环境监测结果,是否有检查档案等,后作出邢疾职诊字(2014)008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受援人在邢台县东庄某石材厂接尘总工龄5年3个月,现为矽肺贰期。2015年6月24日经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认定为职业病属工伤范围,2016年7月经邢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一切看似顺理成章,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索要赔偿四十多万,但其中存在诸多争议,这些鉴定书、认定书、诊断书是否都已成功送达被申请人,此次能否能让其中去世的合伙人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中间但凡一个程序出错将会功亏一篑,尤其是最后的鉴定结论生效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现在能否立案,受援人也确实在其他的矿井,建筑工地有相关工作经历。经过与受援人家属沟通与分析,家属同意援助律师意见,争取调解结案,因此决定受援人家属在私下与用人单位三合伙人沟通,援助律师与仲裁委沟通,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正常进行。
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9月30日,根据仲裁员指示,先行开庭,被申请人除了答辩受援人有其他地方的工作经历外,还认为工作时没有直接接触粉尘,不会导致尘肺病,并声称有工友作证,随时可出庭,此对原告方不利,但在庭审中援助律师仍据理力争,坚决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经过激烈辩论后,形势慢慢有利于原告方,援助律师提出以下意见,力争调解:用人单位为三方,平分后数额并不多;受援人的情况被申请人都了解,现身体非常虚弱;案件历时三年,给双方心里造成极大压力,现出现纠纷正好大家聚在一起共同想办法解决;都为乡亲,主张数额也不过分,在被申请人可承受范围之内等。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受援人120000元,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签订调解书,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