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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惠民生·关爱特殊群体】案例系列之助力农民工⑤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02-19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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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忙碌几载无保障 律师为你来支招

  孙某自2011年3月1日起在沧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系该公司搅拌机司机,办理入职手续,正式上岗之后,公司并没有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孙某缴纳社会保险,且长期存在加班的情形,年休假更是从未安排过。孙某苦苦维权,去过社保部门举报,也去过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却屡挫屡败,于是在2015年末,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与其他几名工友来到了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即刻指定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其维权。

  孙占栋律师与本所其他律师对孙某等进行了接待。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因为考虑到孙某等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们在该公司工作,所以并没有着急立案,而是让他们回去寻找证明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在孙某等五人找到相应的证据后孙律师在分析了证据的证明力后迅速的帮助他们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支付年休假工资。

  经过大约一个月的等待,沧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16年3月初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起初单位一方的代理人还是信心满满,在孙占栋律师把各个证据一一列举后,公司的代理人底气慢慢变弱。庭审结束后,公司的代理人立即和公司沟通,建议公司与各农民工调解。经过多轮的谈判,最终双方在2016年6月13日以调解方式结案,解除公司与各位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五人各1万元。孙某等拿到钱之后双方紧握孙占栋律师的双手,顿时热泪盈眶,感激之情无以言表。

  【案件点评】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把握住两点,农民工维权便不再是难题。第一点:增强证据意识,证据是赢得诉讼的关键。农民工在入职时,一定要第一时间与用工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留好工资凭证、工牌、工服、上班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了证据就不怕用工方不认账;第二点,把握好诉讼时效,及时咨询律师。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农民工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而又维权困难的话,一定要及时找到律师咨询或找劳动仲裁委申请,否则过了一年的时效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法援,保障责任编辑:吴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