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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惩处力度充实法律责任内容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7-04-27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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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上午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标准化法的修改工作非常迫切,修订草案总体上体现了严格落实改革方案的要求,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兼顾实践中已有的成熟经验和各有关部门形成共识的做法,更加科学合理。

与会人员同时提出,草案在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的力度、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明确标准实施执法主体

“这次标准化法的修改扩大了标准制定的范围,整合了强制性的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但是对标准的实施从现在来看执法主体还是不够明确,特别是第三十三条。”李连宁委员指出。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产品、停止服务,根据情节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就等于标准的实施落空了。如果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话,又给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压力。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细化行业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的执法责任。”李连宁说。

加强标准实施监督力度

韩晓武委员指出,标准化法虽然施行了28年,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长期存在着无标生产和有标准不执行的现象,导致了一些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甚至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中对标准化执行工作检查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所以,标准化法在修订中应从具体规范的设计上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的力度。”韩晓武建议。

“这部法律的修改重点是比较突出的,重点放在了标准的分类、制定和各级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上。但我们这部法是标准化法,而不仅仅是标准法。标准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从标准的研究、制定到认证认可和执行执法。所以,总体来看,这部法律在标准的制定方面重点比较突出,但是对研究和实施执行方面相对薄弱,希望能够加强。”吕薇委员说。

增强法律责任部分可操作性

韩晓武委员指出,目前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弱,可操作性不强,可以说是“没长牙的老虎”。修订草案与现行法律比较,在这部分虽然有所加强了,但力度仍不够,特别是对违法的处理方面可操作性不够强。

“尤其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必须要强化惩处力度,因为强制性标准是底线。建议充实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增强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可操作性。”韩晓武说。

郭雷委员同样建议,进一步发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作用,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

“在标准化法的修订以及配套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应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重要依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达不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让标准成为质量的‘硬约束’。”郭雷说。

法制网北京4月27日讯

关键词:惩处力度,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法制网,标准化法,责令改正,执行工作,十二届,标准法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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