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5买”因不正当竞争赔偿淘宝天猫220万
法制网上海4月11日电 记者余东明 通讯员王治国 伴随着电商的蓬勃发展,各类购物助手应运而生,其核心功能是为用户轻松实现各个购物网站的商品比价,不过,在给网购带来便利的同时,购物助手也面临着不正当竞争的争议。今日,上海浦东法院判决国内首例购物助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帮5买”因过度嵌入天猫、淘宝网页被判赔偿天猫、淘宝共计220万元。 淘宝索赔2000万 载和公司是“帮5买”购物助手的域名注册人及经营者。受载和公司委托,载信公司开发软件并提供技术支持。 证据显示,网商只要装上“帮5买”插件登陆淘宝网和天猫商城时,淘宝、天猫就会被自动嵌入“帮5买”标识,商品详情页还会被插入“现金立减”或“帮5买扫一扫立减1元”等减价按钮,网购者点击该按钮,网页就会跳转到“帮5买”网站,在该网站下单,款项便即时进入载和公司账户。 2015年10月,淘宝、天猫公司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后又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以修改页面代码的方式在淘宝、天猫各层级页面中嵌入多种标识,使得被告的信息及推荐的商品在原告页面中得到免费展示,直接造成原告巨额的在线营销服务费的损失;同时还会降低原告网站广告位的价值,间接导致在线营销服务费的损失。 两被告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将大量原打算在原告网站交易的用户引至被告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网站,导致原告网站成交量大幅减少;被告的行为还严重影响了原告网站的用户体验。 据此,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各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各15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诉讼过程中,鉴于被诉行为已停止,两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 是发展趋势还是不当竞争 两被告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帮5淘使用的是众多购物助手均采用的浏览器扩展技术,该技术合法中立,符合这一特定商业领域的行为惯例。 从行为结果看,被告未从帮5淘中获取直接利益,更未损害原告平台的利益,相反对其有促进作用。 被告还认为,使用帮5淘的用户事先已明确知晓帮5买网站的存在,该插件从未故意误导用户其与原告网站有关,相反一直突出使用其特有标识,明确标识来源,具有理性判断能力的普通用户不会将被告与原告混淆。 另外针对原告依据用户流量和直通车价格主张损害赔偿。被告认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缺乏依据,计算方法和统计数据也存在问题。本案也并不存在原告商誉损失和用户混淆的事实,无需消除影响。 两被告提出,购物助手这一商业模式代表了网络购物发展的一个趋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其进行正当性评价时应十分谨慎。原告在其本身在先运营相同功能购物助手的情况下,恶意指控被诉插件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被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赔1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用户存在较大程度重合;二者的服务内容虽不完全相同,但被告的购物助手依附于购物网站而生,存在极为紧密的关联;可见,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依托其商业模式,通过多年经营所获取的在购物网站行业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通过帮5淘购物助手在原告页面中插入相应标识,并以减价标识引导用户至帮5买网站购物的行为,会降低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给原告造成损害,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购物助手这一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两被告的关系、帮5买网站上的介绍及两被告在帮5淘购物助手中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等事实,法院认定,两被告在运营帮5买网站及帮5淘购物助手的过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原告服务的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向淘宝、天猫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在淘宝、天猫和帮5买网站首页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本案主审法官叶菊芬告诉记者,购物助手是随着网络购物行业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服务模式。助手和平台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一方面,购物助手能满足消费者的网购需求,符合市场竞争的规律;另一方面,购物助手的拓展服务须谨慎适度,否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而现实中,购物助手只要在实际经营中未对购物网站产生不当影响,购物网站应对这一商业模式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叶菊芬说,禁止“帮5淘”的上述行为,并非禁止购物助手这一商业模式,不会对购物助手经营者及行业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却能够保护原告目前的主要盈利模式。因此,认定帮5淘购物助手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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