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疑罪从挂”受害人有获国家赔偿的权利
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认为,此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刘合华认为,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刘合华说。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这也让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用刘合华的话来说,刑事赔偿事关受公权力机关侵害的权利获得有效救济,事关国家机关违法行权的及时纠正,事关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中的重要环节。 为此司法解释还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厘清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严格规范免责条款适用;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据悉,此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键词:国家赔偿,逮捕,刑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