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讨债案频发:审查不严致300万元打水漂
鱼龙混杂,鲜花与毒草并存,或许是当下小贷公司发展的真实写照。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缓解了“三农”、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贷款需求,市场呈现活跃性增长;另一方面,单纯追求利润、经营风险把控不严等问题频出,引发的相关矛盾纠纷不容小觑。 近日,记者从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该院受理涉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15起,同比上升66.67%;涉案标的总额为2.33亿元,同比增加241.18%;今年1至10月,此类案件已达234起,涉案标的达1.82亿元。该院民二庭庭长俞圣岳介绍,“这些案件的金额从几万元、十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这两年五六百万元的涉小贷公司案件也不少见”。 小贷公司讨债发起174起诉讼 很难想象,一家成立不到6年的小贷公司居然在今年内已向温岭法院相继递交了174份诉状,主题只有一个:讨债。 在法官打印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这家小贷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温岭现今注册登记的6家公司之一。该公司诉称,“原、被告2015年4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1.74%,按季付息,逾期付息则按罚息利率(即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50%)计收复息。若未按期还贷,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签约后,被告未按时付息……” 法院查明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系小额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系各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的约定过高,应按月利率1.53%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在被告金某“玩失踪”的情况下,法院最终给出的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金某偿还给原告小贷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1.5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民二庭法官赵怡璐说,“原告提出的利息、罚息已经超过了借款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院是不能支持的”。 记者粗算了一下,这部分费用累加在借款人头上,大大拉高了其融资成本,导致金某实际借款的月利率在3%以上。“小贷公司显然为了追求高收益,但风险也是如影随形。这一家小贷公司提出的其他170余起诉讼,情况与此大同小异。”赵法官透露,这些案件的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其中70%以上是被告缺席宣判,也就是说,案子虽断了,但借款人如果逃了,小贷公司成功讨回债务的概率其实是挺小的。 审查不严300万元“打水漂” “被告没来参加诉讼,下一纸判决相对要简单,但查明案件的真相却是相当重要”。温岭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梁必静不禁感慨。 2014年5月19日,一家小贷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3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18‰。罗某等4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小贷公司如约交付了资金。但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小贷公司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但此时,某公司人去楼空,股东及保证人均已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注册资本超千万,但股东们并没有将全部出资款缴付到位,而股东们的实际出资在缴纳至公司账户后又从该公司的账户转出,用途备注为借款。 同时,梁法官也去实地看了下,发现某公司的办公用房是租的,只是为了办理经营证照,之后租金没付也没有实际开展过业务。 温岭法院遂判决某公司偿还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罗某等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们也要履行补充清偿的义务。 但是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股东及保证人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小贷公司何时能够讨回借款也是一个未知数。 无视“面签”冤吞合同无效苦果 无独有偶,小贷公司的经营存在种种问题。 2013年8月10日,一家小贷公司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林某提供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额度为30万元,约定月利率18‰。当天,小贷公司就将款项打入了林某指定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林某未偿还给小贷公司本金及支付利息等,被诉至法院。 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吕某和夏某。诉讼中,小贷公司提供了与两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用于证明吕某和夏某是林某借款的保证人。 庭审中,吕某、夏某却对保证予以否认,并申请对合同进行笔迹鉴定。经委托,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为:该保证合同上“吕某”“夏某”的签名与吕某、夏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据此认为,小贷公司与吕某、夏某签订的保证合同自始无效,小贷公司不能基于此合同要求吕某、夏某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归还拖欠小贷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粗放经营违规放贷现象多 温岭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林恩伟一直关注小贷公司的发展,他发现小贷公司违规放贷的现象十分普遍,他认为,由于小贷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多数从实体企业转换而来,实体企业的一些粗放经营观念不利于小贷公司的信贷风险管控,遇到熟人影响容易变味走样,违规放贷现象也就屡见不鲜。 实践中,部分投资人急需用钱,借用他人名字进行贷款,而这种案件到诉讼阶段时就会引发诸多问题。 例如,温岭法院曾受理某小贷公司诉李某等16件批量案件,该系列案总涉案标的达2000余万元,表面上借款人是不同的,但款项的实际使用者为李某,很多被告在庭审抗辩均称实际借款的使用人是李某,他们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和李某是好哥们儿,今年1月,李某跑来求张某帮忙。原来,李某生意做得不好,资金周转不灵,又临近农历年底,需要一大笔资金买货、付款,到处求爷爷告奶奶地也弄不到钱,他就想到了自己的好兄弟张某。 “兄弟,能不能帮我一个忙,以你的名义,帮我向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利息什么都让我来付。”李某说。 张某心想,我跟李某是好兄弟,这点小忙我一定会帮。于是就和李某到了小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跟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也及时地转到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万分感谢。 谁知,3个月的借款期限到了,小贷公司发现张某没有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是便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张某都是支吾不言。小贷公司无奈之下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开庭审理的当天,张某来到法庭,面对小贷公司的起诉,他一直坚称:这钱是李某用了,应该让李某来还,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却作出了与之相反的判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签合同的是张某,钱也是打到张某账上,借款期限到了张某就应该还本付息。至于该钱实际如何使用,并不是本案应该探究的问题。 张某苦不堪言,这真是过分信任却暗藏“险象”啊。 |
关键词:小额贷款,诉讼,融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