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生下唐氏婴儿 医院因未产前告知被判赔81万
亲戚们看到全家如此悲伤,有人悄悄建议把孩子送往福利机构算了,甚至还有人说这样的孩子寿命都不长……当听到这些建议和意见时,何菊虹和先生都表示强烈反对。他们一致认为孩子已经很不幸了,不能再让孩子失去父母的疼爱呵护。 擦干眼泪,何菊虹和先生开始商量着如何接受残酷的现实。“他毕竟是我们的骨肉,既然人世间有他的存在,我们就要更加爱他,珍惜这段亲缘”,何菊虹在日记中这样写道。 在何菊虹的记忆中,孩子由于没有抵抗力,在1岁以前几乎隔三差五就生病,或者上呼吸道感染,或者高烧不退。有时候肺炎刚刚愈合,又开始拉肚子。 有一天夜里三点多,孩子又发烧了,她和先生,抱着孩子到医院看急诊。医生看了看孩子的状况后,摇了摇头说抱回去吧,不用看了。 两口子大半夜抱着孩子回到家。先生痛苦地抱着孩子的头嚎啕大哭,何菊虹则把孩子的两只脚紧紧地搂在怀里哭作一团。 两口子不甘心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孩子等死。他们一边流着眼泪一边反复给孩子物理降温、做按摩,喂退烧药。天亮的时候,孩子的高烧终于退了。这次死而复生,让何菊虹坚信儿子有着顽强的生命。她说只要自己和先生都好好活着,就一定要尽最大可能帮孩子康复。 由于并发症不断,2011年初,陈成又被确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说如果不及时手术,孩子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这时候,许多朋友都悄悄劝何菊虹和她的先生,说你即便花十几万救了他的命,但他还是唐氏综合症患者。 何菊虹执意拿出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将孩子送进了手术室。 司法鉴定认为医院有过错 孩子很快1岁了,但由于肠胃发育不健全经常拉肚子。有时候属于控制不住地拉,吃什么拉什么。这边刚洗完换下的衣裤,一转身又拉了一床一身。 唐氏综合症患者的孩子通常肌肉张力弱,腿部肌肉没有力量。为了教孩子走路,何菊虹每天跪在地上抓住孩子的腿帮他练习。再比如正常孩子本能会的翻身、坐蹲、跪等动作对于儿子来说,都必须家长手把手地教。往往是一个动作还没学会,孩子常常被摔得鼻青脸肿。看着儿子哇哇直哭的模样,何菊虹的心就如同刀割一般。 除孩子生活无法自理外,何菊虹认为最大的压力还是来自于社会的歧视。她举例说,自己经常会带孩子去楼下玩耍。儿子有时候看到同龄小朋友后就会主动上前。每每这时候,大多数家长都会拉着自家的孩子离开。不明白怎么回事的儿子就会哇哇大哭,自己只有偷偷流泪。 2011年4月,何菊虹夫妇将这家民营医院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书认为,由于被告医院没有为原告做出正确的产前诊断,没有向原告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导致原告产下了具有严重缺陷的患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何菊虹的儿子患唐氏综合症,是否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2011年10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予法医学鉴定。 该中心2012年11月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在何菊虹的产检中的“唐氏筛查”环节,被告医师做出了错误解释,从而致使原告对病情的认识出现偏差,导致错误出生。 意见书还认为,被告小儿子的错误出生,是被告方两位接诊医师错误解释的直接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见书对陈成的描述为“存在智能缺陷,需进行语言、行为的专门训练”。 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这起医疗过错中的责任程度为50-70%。 2013年7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陈成有无精神障碍做司法鉴定。该中心随后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陈成属于“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意见书描述4岁的陈成:行为冲动,动作协调性比较差,容貌表情比较呆滞,检查不能合作。韦氏智商测试进行困难,不能配合完成项目操作,将测试工具乱摔,父母无法管理。吐字不清,乱喊乱叫,无法进行有效语言交流。 12月7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见到了该民营医院董姓副院长。他说,医院方认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多处事实性的错误,所以已经在11月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董姓副院长提供的上诉状显示,医院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何菊虹产下唐氏患者儿子并非由该院单独造成,还应该追加何此前去过的另一家公立医院为共同被告。另外一审法院认定的何菊虹同医院之间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但医院对此并不认同。 虽然新家楼下就是幼儿园,但由于陈成是唐氏患者,幼儿园拒绝了这对母子的求学心愿。 2014的整个秋天,何菊虹一直为儿子读书的事四处奔波。她跑了二十多家幼儿园,但校方一听说孩子的情况后,无一例外地都表示无法接收。一个偶然的机会,何菊虹加入了一个唐氏患儿母亲的微信群。她这才发现,原来唐氏患者孩子在西安有一个不小的群体,至少也有三五百人。 在微信群里待的时间久了,何菊虹发现尽管大人们都很清楚孩子的状况,但许多家长却都在刻意地躲避“唐氏”这个话题。一位唐氏母亲安慰她说:只要你认为自己的孩子是正常的,你的苦痛就会减少许多。 资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
关键词:智力障碍,终止妊娠,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