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14岁女儿“介绍对象”骗彩礼 爹妈被判刑
隐瞒女儿14岁的真实年龄,前后许配给了两家做“准儿媳”骗取彩礼。11月24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东、王某云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三年零两个月,并各处罚金二万元、一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东,男,离异,因先后犯拐卖人口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入狱三次。2012年出狱后,刘某东经人介绍与离异的王某云相识后同居生活在一起,王某云的亲生女儿小红初一辍学在家,与两人共同生活。2014年9月,刘某东的儿媳即将临产,儿子却不在家,而刘某东手里一点钱也没有,日子过得紧巴巴的。看着阳光朝气、有些早熟的小红,刘某东凭借以前婚姻诈骗的经验,再次打起了骗彩礼的主意。于是,刘某东向王某云讲述了骗取彩礼的“美好愿望”,共同与王某云走在了“嫁闺女,收彩礼”的发财之路上,而此时的小红却刚满十四岁。2014年10月和11月,刘某东与王某云隐瞒女儿系未成年人等真实情况,以给女儿介绍对象、见面定亲等理由,分别骗取两名被害人14万元、1.27万元。此外,刘某东自己还单独为一名张姓男子介绍对象骗取2万元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东、王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东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东、王某云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
关键词:诈骗罪,彩礼,非法占有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