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休学 补课费应不应赔
【纠纷背景】 2015年3月底,王某驾驶的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浙江海宁市郊区地方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车上乘员(张某儿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浙江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此事故造成张某的儿子肋骨骨折,在家休养三个月,由于私下就赔偿款项迟迟不能协商一致,故双方于2015年7月向浙江海宁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和结果】 交调会接受双方申请后当即进行了调解。调解的矛盾主要是张某儿子的休学补课费用。张某称儿子由于肋骨骨折两根,住院半个月,后又在家休养三个月,由于张某的儿子正处于初升高的关键时刻,因此张某在此期间给儿子请了家教,帮助补习功课,补习费用合计10000元,张某要求王某赔偿他们这部分补课费。而王某称补习费用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坚决不愿意承担。面对僵化的场面,调解员仔细查看了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所在学校开出的学校证明,证明他是初三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优异,但因为这次车祸,休学三个月;补习的老师也开出了补习的费用收据,确认补习费用有10000元。调解员面对补习费用问题,在调解中也主张王某作出适当赔偿。调解员告诉王某,张某儿子是一名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骨折在家休息必然会影响学习,在家休息期间找退休老师补课,产生的补课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应该合理考虑赔偿,而保险公司只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降低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说不在保险公司赔偿条款内就不用对受害人做出赔偿。然而从另一方面考虑,调解员也劝说张某,法律上虽没有明文规定关于学生的补习费用损失如何进行赔偿,但是根据其他地区法院判决情况来看是支持受害方的这一请求的。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对于受害方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填平。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当事人知晓相关情况,希望大家各有退让,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王某答应承担张某儿子补习费用8000元。 【案例评析】 学生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补课费虽然法律上虽没有明文规定且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是由于未成年学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要住院治疗和休养,必然导致课程跟不上,甚至可能重读,其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就直接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对于受害方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填平。本案中张某儿子的学业耽误是王某撞伤所致,张某儿子花费的补课费,也因王某而起,依照法律“有损害才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王某赔偿这笔补习费用是合理的。 |
关键词:补课费,交调,休学,事故责任,事故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