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光租船舶“能扣就能卖”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在北京发布《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光租船舶“能扣就能卖”的观点。 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罗东川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本次《规定》的重点之一,就是“参照国际公约,明确了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问题。”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这则《规定》第三条指出,“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罗东川解释说,光船租赁时,出租人仅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配备船员进行营运,并对营运中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时的承租人在航运实践中往往被称为“二船东”。 根据中国海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扣押光租中的当事船舶。由于债务人并非船舶所有人,司法实践中对能否拍卖被扣押的光租船舶,产生了“能扣就能卖”、“能扣不能卖”等不同意见。 罗东川指出,今日发布的这则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能扣就能卖”的观点,规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 罗东川介绍,在起草上述内容时,最高法多次召集专家学者、港航企业代表进行讨论研究,借鉴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等国际公约,并参考世界主要航运大国法律,综合考虑相关制度沿革,以及中国外贸及航运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海事诉讼中特有的对物诉讼制度。 发布会现场,罗东川以“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这一典型案例加以说明。他说,本案债务人龙珠公司在光租经营“海芝”轮期间欠下债务,而该轮的登记所有人是圣文森特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海事法院通过扣押并最终拍卖“海芝”轮,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今日发布的这则司法解释,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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