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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纪委监察局通报10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件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季然 2015-02-27 14: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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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2月26日讯(记者 季然)记者2月26日从河北省纪委监察厅获悉,邢台市纪委监察局日前通报了10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件。

  这10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部分窗口违反工作纪律案。2015年1月28日下午,市纪委检查组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检查时发现,有5个单位6名窗口工作人员或浏览购物网站、或用手机玩游戏,违反了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责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吕瑞峰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给予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主管副主任耿丙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人员相应党政纪处分。

  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管站负责人袁启明等人违反工作纪律案。2014年12月12日上午,邢台县有关部门宣布袁启明为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管站负责人。当日中午,袁启明组织该站13名科股室负责人到五岳饭庄就餐,有11人饮酒且下午未按时上班,共花费公款1450元。经研究决定,给予袁启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管站负责人职务;给予其他有关人员相应党政纪处分。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作为案。2013年1月,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出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及时研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且内部相互推诿,导致2014年7、8月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业务审批暂停,造成了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责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及主管副局长张银平、王旻昍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给予该局审批科科长丁恩义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审批岗位。

  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乱摊派案。2012年下半年,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违规向12家单位收取赞助费9.8万元,且未记入单位财务账目,陆续用于单位招待费、慰问费等支出;2014年中秋节违规为本局工作人员发放物品,并以手机话费名义由局财务列支。经研究决定,给予宁晋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赵国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局长周世强、李少英党内警告处分。

  广宗县环境保护局管理股林东旭向企业索要好处案。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时任广宗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股股长林东旭,利用职务便利,在为企业办理环评手续时,先后收取好处费1000元、介绍费15000元。经研究决定,给予林东旭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

  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夏洪伟等人接受宴请酗酒滋事案。2014年3月10日,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股副股长郁培泽、食品监管股科员盖圣强为乐堡士快餐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晚上邀请食品监管股副股长夏洪伟一同接受该餐厅程某宴请。期间,夏洪伟酗酒滋事与人发生争执,并将劝架的程某、盖圣强殴打致轻伤。经研究决定,给予郁培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其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股副股长职务;撤销夏洪伟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副股长职务,调离执法岗位并取消其执法资格;给予盖圣强行政记过处分。

  任县工信局副局长李庆朝接受企业宴请案。2014年9月28日中午,任县工信局副局长李庆朝受华密橡胶公司负责人李某及任县建行客户部负责人孟某邀请,到当地双合盛驴肉馆就餐,下午又随其2人到邢台开发区海艺酒店休息。经研究决定,给予李庆朝党内警告处分。

  清河县卫生局副局长杜华鑫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2014年10月1日,清河县卫生局副局长杜华鑫违规为其子举办婚宴,利用职务之便通知其监管对象参加婚宴,并收受监管对象礼金共计27300元。经研究决定,给予杜华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沙河市刘石岗乡财政所所长安起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2014年8月28日,沙河市刘石岗乡财政所所长安起增乘坐单位公务用车在工作时间到逸品轩养生馆做足疗。经研究决定,给予安起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威县章台镇供电所所长李炳坤参加赌博案。2014年9月,威县章台镇供电所所长李炳坤多次在威县章台镇张庄村、王撞村参与赌博。经研究决定,给予李炳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以上10起典型案件中,虽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都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干扰和破坏了邢台市发展环境。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高悬反腐倡廉利剑,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干扰破坏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查快办、绝不姑息。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不触“底线”、不碰“红线”、不越“高压线”,为群众办好事,让群众好办事。

关键词:邢台,纪委,案件,通报

责任编辑:李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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