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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行骗被判刑

来源: 河北法制网 作者: 2015-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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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田宪忠 通讯员 魏宁 刘秀銮)日前,记者从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由该院公诉的伪造产品购销合同诉讼诈骗案已被法院作出判决,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刘某是江西南昌人,曾经与受害人吴某在文安经营的某颜料制品公司做过钛白粉生意,吴某又通过刘某介绍与刘某的女儿、女婿做钛白粉生意,2010年因货款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停止了生意往来。2010年10月,刘某在其办公室发现了吴某遗留的一张盖有吴某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刘某觉得女儿、女婿在与吴某的买卖纠纷中受了经济损失,于是就用盖有吴某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在一家复印社伪造了一份假合同,合同大致内容为吴某公司不及时供货,需按照合同金额比例向其女儿乙方赔偿损失。2011年3月,刘某以其女儿、女婿的名义向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吴某公司违约为由,请求判令吴某返还已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77.47万元。2011年8月24日,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依据刘某提供的虚假证据材料,冻结了吴某银行存款80万元。后受害人吴某委托对该份合同进行了司法鉴定,证明该合同系伪造。2013年11月13日,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将冻结款项依法解冻。

2013年11月,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吴某经济损失50万元。

文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获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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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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