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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女儿送与他人收五万 父母以拐卖儿童罪获刑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2015-02-25 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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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浙江省台州市务工的韦某、林某夫妇经人介绍将八个月大的亲生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并从中收取他人5万元费用。2月6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开庭审理韦某、林某和介绍人方某、陈某涉嫌拐卖儿童一案。

  李某夫妇婚后多年一直未生育,一直期望能有一个孩子。2014年6月,李某夫妇从自家阿姨方某处得知,台州市某工厂里有人愿意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欣喜不已。于是,李某夫妇委托方某代为联系“收养”孩子的有关事宜。

  韦某、林某在台州市某工厂打工,夫妇俩年纪尚轻,妻子林某是90后,两人已育有一子两女。2013年10月,小女儿出生,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这个小女儿属于超生,要罚款2万元。按照夫妻俩事先的计划,第三个孩子生下来,如果是儿子就自己抚养,如果是女儿就送给别人收养。女儿出生以后,同在厂里务工的陈某得知他们有送养女儿的意愿,就积极为朋友方某牵线搭桥。方某和陈某一同在厂里看过孩子后商议“价格”,韦某要价10万元,理由是妻子怀孕、带孩子时一直未能上班,而且哺育孩子的花销也不小。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定为5万元。收养人李某夫妇家境殷实,韦某夫妇自认为将女儿送到这样的好人家,对女儿也是个好出路。

  2014年6月14日晚7时许,两家人在某公园进行“交易”,并签订了收养协议。女儿被“送养”后,韦某夫妇看着女儿的衣物思念心切,又想将孩子要回来,结果被拒绝。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却不想警察找上了门,6月17日,四人均被抓获。最终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当庭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万元;方某、陈某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卖自己的女儿也涉罪?韦某想不明白,“我送养的是自己的女儿,又不是把别人家的小孩拐来卖给别人?”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韦某夫妇将女儿送养他人,并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构成拐卖儿童罪。方某、陈某在此次拐卖活动中起了中间介绍作用,没有获利,系从犯,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亲生女儿,拐卖儿童,罪恶

责任编辑:李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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