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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猴戏艺人二审改判无罪:危害不大不算犯罪

来源: 大河网 作者: 2015-01-21 03: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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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无罪判决,鲍风山等人喜极而泣。记者郭启朝摄影

记者李岩 郭启朝 通讯员屈连文

本报讯昨日上午10时,就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审理查明,以上4名上诉人均系河南省新野县樊集乡农民。四名上诉人在未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情况下,于2014年6月下旬,利用农闲时间携带各自驯养及合养的共6只猕猴由新野县乘车外出进行猴艺表演,以营利谋生。同年7月9日,4名上诉人到达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进行表演。次日10时许,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发现4名上诉人利用野生动物表演,经依法传唤调查后,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4名上诉人刑事拘留。

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在未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的情况下,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从河南新野县携带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关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规定,但4名上诉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故四名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改判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无罪。上诉人田军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将择期依法对其另行宣判送达。

二审宣判后,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3名上诉人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对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方便当事人异地开庭宣判的做法给予了赞誉,并送上了锦旗。

现场判决书宣读完,旁听席响起如雷的掌声鲍风山等人喜极而泣……

昨日上午9时许,当大河报记者赶到新野县人民法院大门口时,这里早已聚集了众多的记者和旁听的群众。

上午10时,新野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大部分是猴戏艺人和他们的家属。来自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的4名法官端坐在审判台上。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三名农民神情凝重地坐在上诉席上。

当审判长宣布“撤销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田军安无罪”时,鲍风山等人喜极而泣,旁听席上响起如雷的掌声。

新野县猕猴养殖协会会长张俊然代表新野猴戏艺人将一面书有“保护非遗,公正执法;传承猴戏,功大如山”的锦旗送给审判长。

宣判结束后,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当庭领取了判决书,并和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合影,以示感谢。

对田军安经多次依法传唤未到庭的原因,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负责人刘金梅昨日下午接受大河报采访时说,经他们联系得知,田军安目前在天津打工,老板也不准假,无法到庭。

田军安的辩护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解释说,田军安未到庭的原因,主要是经历此事后的惊吓和恐慌。

“他们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本来就胆小怕事,加上以前从没有经历过这种案子,在外地被刑拘、判有罪之后,受到了较大惊吓,尽管我多次告诉他‘上诉判决不加刑’,但他还是不敢出面。”刘兆庆说。

“也正是因为这样,几个当事人得知终审结果后,虽然都如释重负,但并没有非常开心,更没有笑容,情绪并不太高,毕竟这个案子,对他们和家人的影响都太大、太深远了。”他说。

昨日下午,大河报记者联系到鲍风山。这位52岁的老艺人感慨说,经过半年多折腾,法律终于还了他们一个公道,“还好,还好,要不然,我们一家人顶着大高帽子,以后还咋做人?”

亮点

黑龙江法官千里迢迢赶到南阳,异地审判充分考虑当事人经济压力,以及东北异常寒冷等因素

除了判决结果,此次开庭让几名猴戏艺人欣慰的还有,他们不用再千里迢迢赶赴黑龙江出庭了。

对于此次异地宣判,刘金梅昨日下午专门向大河报进行了解释。她说,对他们来说,这种异地判决并不多,主要是考虑到几名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下哈尔滨的严寒天气,并经过了上级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

刘金梅讲,在此之前,他们与几名当事人沟通得知,当前春运在即,火车票买不到,飞机票又太贵,使得几名当事人及家属、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等方面的诸多人员赶赴黑龙江存在现实困难。

“况且,如果他们来哈尔滨,正值三九严寒时节,最低气温低至零下30摄氏度,他们不一定能适应,还需要专门购买御寒服装,这会对他们造成浪费。”她说,本着司法便民精神,他们最终决定派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及合议庭成员共7人赶往新野宣判此案,免去当事人的奔波之苦。

刘金梅还说,在决定到新野之前,他们也曾尝试采用视频宣判形式,但因为新野当地的设备问题而未能成功。

“工作人员提前一天赶到新野,还去了几名猴戏艺人在樊集乡的家里进行看望。在经过了充分沟通之后,工作人员还给每个当事人捐助了100元从老家到县城的交通费。”她说,他们就是要“从感情上抚慰他们”,让“当事人看到法官有情,法律有情”。

对大河报对此案的关注和监督,刘金梅表示感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进步”。

声音

A

相关律师:终审纠正一审判决,值得肯定

此案自去年7月份发生以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大河报最早发布了报道,提出并采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警方回应了此案是否属于报复性执法、办案机关为何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等焦点疑问。

同时,大河报的报道也引用专业人士的观点认为,几名猴戏艺人外出表演遇到的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缺运输许可证的问题,不是犯罪,属于行政法规规范监管的范畴。

正因为如此,包括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马千里、方家朝,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杨,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永安等此案的公益辩护律师团成员在内,都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

昨日谈及终审判决结果,刘兆庆认为,这是耍猴艺人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成被告人的首个案例,其判决结果是社会各方共识的回归。

按照刘兆庆的说法,假定4当事人在没有运输许可证明的情况运输猕猴属于犯罪,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承办此案的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一些行为,也涉嫌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共犯。“好在,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纠正了一审判决,值得肯定。”他说。

B

猴戏艺人:还了我们清白,这个结果太重要了

对此案的结果,新野县樊集乡鲍湾村猴戏艺人杨林贵一直非常关注。参加旁听时,他特意坐在了第一排。“这个结果太重要了,还我们耍猴一个清白,以后要去外地耍猴,不用再担心被抓进看守所了。”今年59岁的这位老一辈猴戏艺人感慨地说。

南阳市林业局野生保护站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猴戏艺人通过耍猴卖艺饲养繁殖猕猴,对这种保护动物的保护和繁殖是有利的,在这方面,新野的艺人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国家对这种行为也是鼓励和提倡的。

“但艺人必须学法懂法,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才可能避免像鲍风山等人遇到的麻烦。”该工作人员说,这个行业毕竟涉及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的禁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河南省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运输、携带野生保护动物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或受委托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省境的,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批。(2)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报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请继续阅读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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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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