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设备税前扣除提高5万元
法制网北京1月4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规定将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原《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由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发布,近18年来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原《计税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修订。 新《计税办法》把为个体工商户创造一个更好的与法人企业公平竞争的所得税政策环境作为第一目标,把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作为政策设计的基本原则。借鉴企业所得税相关立法经验,新《计税办法》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新《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新《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全面清理规范税收审批事项也是新《计税办法》的一大亮点。新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了原办法设定的税收审批事项,大大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 |
关键词:税前扣除,研发投入,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审批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