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向澳大利亚移管被判刑人
法制网讯 记者蒋皓 11月28日,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会同广东省监狱局等部门执行了对澳大利亚籍在华服刑人员吴某移管出境。此次移交也是中国依约首次向澳大利亚成功移管澳籍在华服刑人员。 吴某,澳大利亚国籍;因犯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单位行贿罪,于2012年被广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移管前在东莞监狱服刑。 2012年,澳大利亚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向中方中央机关——中国司法部提出将澳籍在华服刑人员吴某移管回国服刑的请求。中国司法部经审查后批准该请求,于2014年4月作出关于将吴某移交澳主管机关继续执行刑罚的决定。 11月28日,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广东省监狱局、广东省东莞监狱、澳大利亚驻广州领馆等在东莞举行了对吴某的移交仪式。司法部外事司宣读了关于将吴某移交给澳主管机关继续执行刑罚的决定,中澳代表在移交笔录上签字。14时40分左右,澳执法人员与吴某乘坐航班离境返澳。 据介绍,自中澳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11年生效以来,两国间的被判刑人移管合作需求呈增长之势,移管合作渐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国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和条约规定,与澳方在移管被判刑人领域积极开展工作。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是国际通行的一类刑事司法协助,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也满足澳方关切,有利于外籍被判刑人更好服刑改造、有利于加强中澳双方司法合作,同时,也促进了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迄今为止,中国同乌克兰、俄罗斯、西班牙、葡萄牙、韩国、澳大利亚、哈萨克斯坦、蒙古、泰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伊朗、塔吉克斯坦12个国家签订了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其中中乌、中俄、中西、中葡、中韩、中澳、中泰、中蒙和中吉等9个条约已经生效。中国虽然只与部分国家签订了被判刑人移管条约,但是,中国方面对于在无条约的情况下以个案方式与有关国家开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持积极态度。 |
关键词:判刑,条约,单位行贿罪,司法协助,执行刑罚,塔吉克斯坦,中俄,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