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河北法制网11月27日讯 (记者 段美)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产生、贮存、运输、收集、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危害极大,是固体废物管理的重中之重。据此,《条例(草案)》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地掌握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为实施防治工作提供前提条件。 为让群众了解更多固体废物信息,《条例(草案)》规定,环保部门应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设备;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产生、贮存、运输、收集、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社会信用体系,条例(草案),危险废物,防治工作,环保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