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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

来源: 河北法制网 作者: 2014-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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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任俊颖)近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关事宜,对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作了规定。

《意见》指出,在人社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调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对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对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要求结案时间短、案情复杂的,以及对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等五种情况,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对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控制行为人,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可直接受理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报案及投诉、举报。对经审查未经人社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责令支付等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社部门或其他部门投诉,并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人社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理;对已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处理且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直接立案侦查。

《意见》明确对建筑施工领域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惩处措施。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即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即承包方)的,对发包方未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的执法文书下达给发包方;对发包方已经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但承包方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执法文书下达给承包方,同时责令发包方督促承包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如承包方仍拒不执行执法文书的明确事项,同样会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意见》对我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关键词:意见,劳动报酬罪,我省,承包方,发包方,公安机关,行为人,数额较大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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