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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家暴每月超千起 丈夫挨“削”占两成

来源: 东北新闻网 作者: 2014-11-26 14: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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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公开征求意见恋爱、同居施暴不算家暴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明确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算家暴,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著名反家暴专家、沈阳五里河派出所教导员鲁振伟接受华商晨报 记者采访表示,随着家庭暴力宣传的到位,家暴报案率上升了。以沈阳为例,每月不低于1000起。

男性遭遇家暴有增多迹象

2012年,华商晨报曾和辽宁省青少年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联合推出《2011年沈阳人婚姻报告》。该报告显示,2011年有45%的沈阳夫妻在吵架后选择持续冷战,有时甚至长达一个月。

此外,报告还显示,在700余份的男性调查问卷中,约有两成沈阳男性表示在家庭中遭遇过家庭暴力(指谩骂、动手殴打),有超过65%的男性称遭遇过家庭冷暴力(指不说话、不关心、不理睬)。

一项数据显示,在沈阳所有的家庭暴力投诉中,女性投诉者占了八成,另外两成是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出现了一些新苗头,男性遭遇家庭暴力有增多迹象。

女性收入高于男性 是男性遭家暴主因

为何丈夫挨家暴比例增多?婚姻家庭咨询师黎洪福分析有两个原因:一、女性经济地位高于男性:传统的观念是男性要挣钱养家,但现在很多女性收入远远高于男性,女性占据家庭主导地位。夫妻间一旦有矛盾,女性更容易以经济问题吵架,最后升级为家庭暴力。

感情基础不牢固

现在夫妻结合是多元化的,感情基础不算牢固时,夫妻吵架容易升级为谩骂、厮打。此外,还有一些女性长得高大强悍,男性矮小瘦弱,女性更容易对男性大打出手。

打前配偶或同居对象不算家暴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根据相关说明,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家暴的 警方可书面告诫并备案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受害人不方便取证 法院应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妇幼专家吴久玲说,医疗机构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家暴导致离婚 财产、抚养权照顾受害者

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征求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法院可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据新华社

沈阳模本建家暴档案 警方定期走访

全国反家暴专家、沈阳五里河派出所教导员鲁振伟参与了反家暴法意见稿的前期讨论。

鲁振伟认为,相对于“告诫”,沈阳市沈河区试行的“家暴档案制度”应该更具可操作性。家暴报案后,110到现场及时制止家暴,征求受害人是否处罚当事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立即处理责任人,因为如果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家庭失去劳力,对受害人不利;关键的是第一次出警后建立家暴档案,将其归入特殊人群,警方定期走访(因为家暴是循环的),遏制家暴再次发生。

沈阳做法的好处是,家暴是在私密空间中,有了出警记录,受害人将来去法院主张权益有了依据;定期走访遏制家暴的循环性。

家暴误区

别期待忍一忍就过去了

25日,辽宁省警方发微博谈家暴三大误区。

误区一:只是家庭中临时的小吵小闹

家庭暴力和夫妻吵闹有本质不同:它包含连续或周期性身体的、性的、情感的、财产的虐待,这些在健康的伴侣关系中是不会发生的。

误区二:忍一忍就过去了

这是受害人的借口。一般施暴者都是通过暴力控制配偶,只会促使施暴者形成习惯,甚至暴力行为一次比一次严重。以维护家庭和谐为由,强求受暴者忍耐原谅,实质上是对暴力的姑息,最终可能给家庭带来更大的不幸。此外,以隐私为借口而拒绝介入家庭暴力,指挥纵容暴力,家中对受暴者的伤害。

误区三:受害妇女不顺从

施暴者用来指责受暴者的“过错”,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例如不顺从、争执、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等,根本就不是妇女的过错。

关键词:受害人,治安管理处罚法,性别规范,家庭冷暴力,师黎,沈阳五里河,报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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