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好友合伙修路19年后争分成 是否合伙成争论焦点
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居民杨国强与赖石养是多年好友,但却因十几年前的一单铺路工程的利益分配闹上法庭。昨天,此案在惠州中院进行二审。 据上诉方杨国强称,他与陈玉、梁焕、梁多、赖石养共5人于1995年承包博罗县园洲镇深沥管理区上沙路水泥铺设工程,工程合作方共同约定:由陈玉负责提供水泥,梁焕与梁多负责提供泥沙和支付工人工资,杨国强与赖石养共同作为一方负责提供石仔、石粉和大石。即5人三方分摊利益与风险,但当年两梁因特殊原因只能派一人代表签名,杨国强基于对赖石养的信任,二人也口头约定由赖石养作为两人代表在《铺路合同书》签名。 由于深沥管理区1996年缺乏资金支付全部工程款,与五人约定:工程完工后,以博罗县园洲镇上沙路段一块的自留地抵偿欠付五人的工程款。 2011年深沥管理区开始准备办理土地使用证登记,5人三方才着手进行土地使用权分配。这时,赖石养以《铺路合同书》上仅有其一人签名为由,欲连同其余铺路合作方与深沥管理区办理登记,即由三方四人而不是三方五人分配上述土地。 于是,杨国强将赖石养告上法庭。博罗法院一审以原告没有与被告一订立书面对本案铺路工程合伙事项的约定,其提供的旁证材料,根据书面证据大于传来证据的原则,加上旁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到惠州中院,昨日下午庭审时,原深沥村委副书记、当年铺路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梁焕伟出庭作证,当年他确实一直是与5人三方包括杨国强进行业务联系。 至于一审判决中认为书面协议大于传来证据的说法,上诉方代理人认为,书面形式并不是合伙协议的唯一形式,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合伙关系。 法院将择日审判。
|
关键词:合伙,法院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