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门严禁境外机构采集生物遗传资源
法制网北京11月13日讯 记者郄建荣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虽然丰富,但流失现象严重。对此,环保部等6部门联合就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提出明确要求——严格禁止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原生境采集或收购生物遗传资源;境外机构和个人在生物遗传资源原生境开展野外考察的,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虽然丰富,但流失现象严重。据介绍,由于缺乏保护意识,我国一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人员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将我国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作为实验材料提供给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个人,造成我国特有和具有重要科研和经济价值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而我国并未公平地从中分享相关惠益。 为此,环保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以及中科院明确表示,6部门将开展联合检查,以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6部门要求,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要定期向上一级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涉及我国列入保护名录的、可能是新物种和新变种的或具有重要价值的生物遗传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同时,涉及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应有中国方国相关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充分参与,原则上要在我国境内从事研究工作;确需在境外开展研究的,要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生物遗传资源输出与惠益分享协议,报上一级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6部门要求,各单位要规范生物遗传资源原生境获取活动,严格禁止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原生境采集或收购生物遗传资源;境外机构和个人在生物遗传资源原生境开展野外考察的,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存设施(如植物园、动物园、树木园、种质资源库、标本馆等)的管理,建立严格制度,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获取行为,定期向上一级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外提供原生境获取的非活体标本、流行性疾病样本以及用于展览等科学普及目的的生物遗传资源,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可研究采取简化程序和措施。 6部门表示,携带和寄递珍稀、濒危、特有、可能是新物种和新变种的或具有重要价值的生物遗传资源出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要求,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各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事后监管措施,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违规输出行为的曝光、披露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输出行为要及时查处,公开曝光,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责任,并向社会披露查处情况;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利用的信用评级机制,拟定违规输出行为责任人黑名单,制定奖惩措施。 |
关键词:遗传资源,生物,惠益分享,生境,环保部,新变种,物种,法制网,树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