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禁擅自建设活动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9月26日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鉴于目前我省存在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科学、不合理,重开发轻保护诸问题,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已十分必要。 此次该条例修订,最大特点是力戒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情况,根据我省实际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加大了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力度。 目前,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景观被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不得采伐、毁坏古树名木,不得擅自从事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或者场所。 对于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风景名胜区内存在的随意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圈占摄影位置等影响正常游览秩序的现象,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活动,景观,影视拍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