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纪检试点一案双查 多名干部受处分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一案双查”工作,达州成全省唯一试点市 “一案双查” 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地方、部门和单位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实施对象 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机构负责人以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处理方式 明确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方式和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获悉,达州市出台了《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记者获悉,达州是全省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一案双查”工作的唯一试点市。目前,大竹县政法委书记魏辉才、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牟成通等多名干部在“一案双查”中被处分。 实施对象:发案单位相关领导 昨日,记者从达州市纪委相关人士处获悉,达州是全省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一案双查”工作的唯一试点市,达州市纪委结合达州实际,组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修订,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实施办法》规定:“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机构负责人以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他解释说,责任追究的内容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或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主要查清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的履责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履责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履责情况,纪检机构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界定严:处分都是有据可查 《实施办法》对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予以了明确: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先后发生二起党纪或者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或者本部门(单位)连续二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或者违纪违法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者个人贪污受贿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者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他案件,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即可报告同级党委,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启动实施“一案双查”。 《实施办法》规定,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存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同时,明确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方式和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还将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一案双查”案件,将适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 典型案例 大竹县政法委书记魏辉才工作失职被处分 大竹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魏辉才,大竹县林业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廖君工作失职案。 2014年3—9月,大竹县纪委监察局查处了该县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明慕2013年顶风违纪,先后3次以培训、考察等名义,组织带领干部职工并携妻子赴山东、西藏、九寨沟等地公款旅游案件,李明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达州市纪委启动“一案双查”问责倒查,认定魏辉才作为时任分管该局的副县长,未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对该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疏于组织领导、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并对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公款旅游错误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达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经市委同意,给予魏辉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竹县纪委“一案双查”认定,廖君未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有关要求,对该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不力,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大竹县纪委给予廖君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检岗位。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牟成通工作失职案。 2014年3—6月,达州市纪委立案查办了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交易信息联合支部原书记、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原主任杜跃和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原副主任苟平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杜跃、苟平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达州市纪委启动“一案双查”问责倒查,认定牟成通在分管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期间,未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对该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疏于组织领导、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达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经市委同意,给予牟成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渠县原县委候补委员、县经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顾三学和渠县原纪委委员、县经信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云工作失职案。 2012年,渠县化工厂在改制过程中,原厂长陈志林、原副厂长燕世高收受好处,弄虚作假,将43名社会人员以本厂职工身份参加社保,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陈志林、燕世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渠县纪委启动“一案双查”问责倒查,认定顾三学未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对该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对化工厂改制工作疏于监督管理,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认定郑云未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有关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不力,对该系统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疏于监督管理,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渠县纪委给予顾三学、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单位按程序免去二人职务,郑云被调离纪检岗位。 宣汉县卫生局党组成员、工委主任王定江和该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红工作失职案。 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宣汉县卫生局下属单位东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工会主席(兼会计)舒敏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单位账户上支取资金共计421余万元;该中心原主任刘自力对单位财务日常管理不力,不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严重失职渎职。宣汉县纪委对二人立案调查,并将二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宣汉县纪委启动“一案双查”问责倒查,认定王定江作为挂包联系该中心的主管部门领导,未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对该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疏于组织领导、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认定杨红未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有关要求,对该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疏于组织协调、纪律监督、教育警示,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宣汉县纪委给予王定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杨红党内警告处分。 |
关键词:纪检,试,点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