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已提交上诉状
制作图 2014年5月30日,刘汉的二审律师通过咸宁中院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同案刘维、刘小平的上诉状也已于6月1日通过快递向咸宁中院寄送。一审宣判后,刘小平会见当事律师时也表示要上诉,而刘汉、刘维则当庭表示会上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在刘汉案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争论最多,分歧也最大。刘汉及刘小平不承认这一罪名,而唐先兵、刘岗、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等人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并无异议,但上述对象的多位辩护人对其当人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提出异议。 刘汉提出,其本人“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图”。此外,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合法的名营企业,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员工与汉龙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所获收益为正常的劳动报酬,刘汉并未为组织成员逃匿提供资助,故不存在“以黑护商”和“以商养黑”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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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刘汉,高院,上诉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