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原人大代表嫖宿幼女获刑8年 酒醉辩解被驳
渭南市原人大代表、渭南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个体私营)董事长张志宏嫖宿幼女案,经渭南中院二审不公开审理后,于4月24日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终审裁定:张志宏的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案其他4名上诉人也被分 别判处6年、5年、5年、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人大代表宾馆里嫖宿幼女 现年54岁的张志宏,为原渭南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渭南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其1992年以3万元创办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后发展至拥有4个4S店、一所汽车职业技术学校和一家汽车施救维修服务公司等6个经济实体,固定资产近亿元,拥有职工数百人。 2013年,渭南警方在侦办一起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件过程中发现,2013年5月25日,经刘某某、马某某介绍,又通过雷某、杨某某联系,时为市人大代表的张志宏在临渭区某宾馆,与渭南市经开区某中学初二女生柳静(化名)发生性关系。 同年8月16日,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停止张志宏的渭南市人大代表职务。8月17日,张志宏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拘。 据知情人透露,事发时,柳静刚过13岁生日。 今年1月9日,临渭区法院不公开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历时5个小时。一审法院随后对被告人张志宏和本案其他5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张志宏和其他4名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渭南中院,另一被告人刘某未上诉。 法院认定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张志宏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明张志宏知道或者可能知道柳静系幼女,无法认定张志宏构成嫖宿幼女罪;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雷某、马某某提出,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审理查明,张志宏与被害人柳静发生性关系时,其有可能不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但同案人员刘某某、刘某(原审被告人,未上诉)对介绍的被害人是一名初中学生,其未满十四周岁的事实是明知的。且上诉人雷某、杨某某、马某某在见到被害人第一面后,就对被害人自报的年龄产生怀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有关条款,除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外,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志宏明知被害人是一名初中学生,其他同案人员在明知或已怀疑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无论是被害人化妆,还是房间昏暗、自己喝多酒等辩解,均不是其嫖宿幼女的辩解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各被告作出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张志宏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张志宏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判决;其他上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而介绍其卖淫,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对其他上诉人分别判处了6年、5年、5年、4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记者王培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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