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女生商铺门口避雨 被坠落玻璃砸致九级伤残
高三女生小婷(化名)放学途中避雨,却被商铺坠落玻璃砸致九级伤残,便愤而起诉该商铺管理人和使用人。昨日,高明法院发布消息称,该案一审判决,商铺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应赔偿18万余元给小婷。 案情: 避风雨被玻璃砸成9级伤残 2011年4月17日12时许,高三女生小婷在放学回家途中遇上9级大风和暴雨,在荷城沧江路某保险公司高明支公司(以下简称高明支公司)营业场所门口避雨。恰在此时,商铺门口的整块落地玻璃突然破碎脱落,重重砸在小婷身上,致其倒地受伤,医院诊断结论为左髋关节先天性发育不良并外伤性脱位、左股骨多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013年4月,小婷的家人帮忙委托鉴定机构对小婷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鉴定为9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与两被告协商不成,小婷向高明法院提出诉讼。 审理: 玻璃脱落不构成“不可抗力” 经法院查明,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佛山分公司)租赁涉案商铺,并与装修公司签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而高明支公司日常使用该涉案商铺,因此,佛山分公司是该商铺的管理人,而高明支公司是使用人。两被告在法庭上坦承,本次事故是由于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问题导致的,小婷受伤是因落地玻璃倒下所致,装修公司对事故结果的造成有一定责任。承办法官认为,两被告的陈述及举证可证明其对小婷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即涉案落地玻璃在选材、安装方式等方面存在问题。两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依职权向高明区气象局调查了事发当日的天气情况,结果显示事发时有9级大风。对此,在庭上,两被告一致认为是大风暴雨的恶劣天气才导致玻璃脱落砸伤人,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对此,法官表示,本案不构成不可抗力,原因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不能仅从天气这方面去判断”,而应该从不可抗力形成的第二个要素“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去判断,恶劣天气对被告方玻璃的脱落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判决商铺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除之前给付的5万元医疗费以外,另行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972.18元。 |
关键词:避雨,女生,玻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