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师院原院长灾后重建收受贿赂 一审判无期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绵阳师范学院原院长苏智先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智先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苏智先是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最早“落马”的正厅级干部,该案曾被媒体称为“灾后重建第一案”。绵阳师范学院基建处原处长李某某、招标办原主任王某某等7个中层干部,也均因收受巨额贿赂被提起公诉。案件还涉及一般干部共计70多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苏智先利用担任绵阳师范学院党委书记、绵阳师范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其妻张素兰(另案处理)多次收受肖平等14人给予的现金共计86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7年,苏智先在明知相关机构无融资职能及未对相关机构和公司是否具有融资能力进行考察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先行支付“前期融资调研经费”100万元,最终致该笔款项无法追回,给学校造成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苏智先的受贿犯罪中,有两起与基建工程有关。2009年至2011年,苏智先在绵阳师范学院教学实验楼A区项目招标、建设等方面为该项目负责人肖某提供帮助,并帮助肖某的朋友杨某顺利签订绵阳师范学院教学实验楼B区项目施工合同,先后收受肖某所送现金共计151万元。2006年至2011年,苏智先在绵阳师范学院磨家新校区综合楼工程项目和校区二期道路工程项目承建等方面,为该项目负责人谢某某提供帮助,为谢某某租用绵阳师范学院南校区房子给予关照,先后通过其妻张某某或者单独收受谢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智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直接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860万元,其中索贿2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苏智先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郭毅) |
关键词:院长,贿赂,无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