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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投保人隐瞒阑尾炎拒赔 法院判其败诉

http://www.hebei.com.cn 2014-01-10 11:1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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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得过急性阑尾炎,却没说,我们不能赔!

  被保险人患病死亡,保险公司查出其之前曾患急性阑尾炎,遂认为其隐瞒病史而拒赔。这样的拒赔合理合法吗?

  身边的事儿

  田玲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2011年8月12日,袁先生在田玲的介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保险,年交纳保费1672元,交费期限为1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两万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8月12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该合同列明的终止投保事故发生时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袁先生,身故受益人为袁先生的妻子林莲,受益比例为100%。

  林莲回忆说,当时在填写保单时,田玲曾问袁先生是否患有疾病,袁先生回答没有疾病。随后,田玲一人填写了保单告知事项第二部分(健康告知事项)内容,袁先生在投保人签名处签了自己的名字。

  投保后,袁先生一直按时交纳保费。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保单签订的5个月后,袁先生病了,而且病得不轻。

  2012年1月30日,袁先生因病在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骨髓

  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纤维化,后于2012年7月12日去世。

  2012年7月13日,林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2年11月6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给付原告保险金。

  原来,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24日,袁先生因急性阑尾炎在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事就发生在投保前5个月。保险公司认为袁先生投保前有疾病却未告知,因此拒赔。

  索赔未果,2013年1月,林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结果

  新野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进行调解,但未调解成功。 ,新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作为受益人的原告支付保险金两万元。

  法理解说

  法院为什么不认可保险公司的主张?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首先,急性阑尾炎不属于重大疾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田玲证实,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因其对被保险人袁先生身体健康状况比较了解,未对袁先生健康情况进行详细询问,也没有就保险合同内容对袁先生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袁先生在投保时并未确诊患病,故袁先生并未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记者张杰通讯员陈丽张莹)

  提醒

  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保单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近。法官提醒,在签订保单时一定要详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免发生异议时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签订保单时,即使隐瞒与被保险人死亡无关的重大疾病,也算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照样可以免责。所以,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如实讲述身体情况,以保证合同如约履行。

关键词: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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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吕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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