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物业承担管理责任 居民履行职责义务
本报讯(通讯员 张萌萌 记者 解丽达)廊坊市近日出台《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彻底解决住宅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年久失修、物业防火管理不到位等消防隐患,预防和减少住宅宿舍类火灾事故。 从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了解到,廊坊市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住宅及宿舍共发生火灾303起,占火灾总数的39.2%,死亡5人,占死亡总数的83%,住宅及宿舍类火灾比重大,人员死亡比例高。据分析,住宅宿舍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道、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失效和瘫痪等隐患较为常见,加之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混乱,一旦发生火灾便难以控制。 据介绍,该《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将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对业主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按照《规定》,社区居民享有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权利,并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社区居委会应组织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在每栋楼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同时确立一名志愿消防宣传员负责宣传消防常识。物业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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