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满律师陈述 当庭殴打律师被司法拘留
六兄妹因父亲的抚恤金产生纠纷,五个弟妹认为大哥张明(化名)代为领取抚恤金并据为己有,便将大哥张明起诉到了法院。庭审时,张明的代理律师对五原告的说法表示不予认可,庭审结束后遭到张亮(化名)殴打。对此,北京市海淀法院决定对张亮处于十五日的司法拘留。 原告张亮等五原告起诉称,父亲于2010年11月去世,办理后事所花费用均由五原告承担。2013年3月,五原告去街道办事处询问有关老人抚恤金事宜后得知,抚恤金近4万元已被张明一人全部领走。后五原告多次询问张明,张明避而不谈。五原告认为抚恤金应归六兄妹共同所有,现张明将该抚恤金独占,严重侵犯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共同分割抚恤金及相应利息。 开庭当日,张明本人未到庭,其代理人赵律师在庭审时答辩称,2010年12月,张明确实领取了父亲的抚恤金。2012年5月,张亮向张明索要该笔钱款。张明打电话向其他四个弟妹询问意见,其他四人均表示知道此事。于是,张明去银行以父亲名义办了一张存折,将抚恤金存入该账户,并将父亲身份证、存折及密码全部给了张亮,张亮拒绝打收条。5月30日,张亮将上述抚恤金以转账及现金支取的方式全部取走。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庭审结束后,张亮不满赵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当庭对赵律师进行殴打。虽经法院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但张亮的行为还是造成赵律师颅脑外伤神经反应、皮肤软组织损伤。为此,法院做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张亮处于十五日的司法拘留。之后,经张明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原、被告父亲名下相关账户的取款明细。经查询,张亮曾分别通过转账及取现方式将张明存入父亲名下账户中的抚恤金全部取走。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
关键词:司法拘留|抚恤金|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