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境外脱团引发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游客滞留境外,两旅行社针对保证金而引发的纠纷案。 河南中青旅将其自行组织的游客付某及其妻子孟某委托新华国旅带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旅游,付某在到达悉尼机场后失踪,滞留境外,为此,新华国旅将河南中青旅诉至法院。 新华国旅诉称,因付某的滞留事件给新华国旅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上的巨大风险,要求河南中青旅按照双方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约定,支付欠付的10万元保证金及其为本次诉讼支付的5000元律师费。原告还称,新华国旅是具有送签资格的旅行社,游客一旦滞留,大使馆可以随时取消其送签资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河南中青旅就委托办理付某及其妻子孟某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旅游一事向新华国旅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书载明,如客人出现私自离开团队、滞留不归或拒绝销签等情况,由河南中青旅按每人20万元向新华国旅支付保证金,并支付新华国旅因客人私自离开团队、滞留不归、拒绝销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送费和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以及因上述原因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月19日,付某随团出行,其妻子孟某因故未参加。同日,河南中青旅向新华国旅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 1月20日,付某到达悉尼机场后失踪,目前仍滞留境外。 经询,河南中青旅称其与付某之间约定了收取20万元保证金事宜;河南中青旅之前与新华国旅进行过合作,未发生旅客滞留情况;河南中青旅与北京的公司合作时均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 新华国旅为进行诉讼聘请律师,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 法院认为,河南中青旅与新华国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不可撤销担保书”属于委托合同中的一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就当事人缔约能力而言,合同双方均是专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缔约地位并非严重不对等,且双方在此次纠纷发生之前存在过业务合作,河南中青旅应知晓保证金交纳事宜;就权利义务内容而言,设置保证金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从增加经济成本的角度更好地防范游客滞留不归的行为,河南中青旅与游客之间就担保金交纳事宜有约定,其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中向新华国旅承诺交纳同等数额的保证金,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综上,法院对河南中青旅有关合同显失公平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目前,游客付某滞留境外,“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的情形已经发生,新华国旅依约要求河南中青旅支付未付保证金及律师费,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法院支持了新华国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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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境外游|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