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8·16”索赔范围收窄下午买入股民可起诉
时隔3个月,中国证监会针对“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行政处罚正式出炉。与此同时,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所提起的民事索赔也将拉开大幕。 但从事件进展来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光大赔偿案管辖问题,但至今仍没有相关诉讼正式立案,上海二中院还拒绝了投资者共同诉讼的请求。 索赔条件收窄 下午买入股民可起诉 光大证券公告,经证监会查明,根据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2013年8月16日下午,光大证券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等人为责任人员。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并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入者。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正式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即可正式提起索赔。因光大证券11月14日公告了收到处罚决定的信息,该案索赔诉讼时效截至2015年11月14日。 在索赔条件上,此次提索赔的光大证券“8·16”事件受损投资者可能比此前公众所理解的受损投资者范围要窄得多,许峰律师认为,索赔的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定性,所以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只能是光大证券在特定时间、同时进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股票、股指期货、基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股指期货和基金对应的样本股票投资者,其中涉及的股票超过500只。 具体来说,投资者若提起索赔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法院尚未正式立案 共同诉讼被拒 从实际情况来看,上午买入的股民确实被拒之门外,而司法界普遍期待的共同诉讼也举步艰难。 据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透露,上周一,该事务所代表18位股民向上海二中院递交起诉材料,但二中院立案庭法官拒绝接受起诉材料,要求律师采取单独诉讼方式,并表示对于8月16日上午买入股票的情况基本不予立案。 随后,严义明律师又以单独诉讼方式再次向上海二中院递交起诉材料。立案庭法官已将起诉材料收下,但却表示,他们正等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通知。待其收到通知后,明确了哪个时间段、哪种类型的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再来审查律师递交的起诉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然后决定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受理。 22日,严义明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未接到立案通知。但从与法院沟通情况来看,索赔范围可能只会限定在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直接相关的几个交易品种上,如沪深300股指期货、ETF基金等。他认为,这对其他投资者实际是不公平的,因为当天下午因为光大证券的信息披露问题及内幕交易行为,造成了整个大盘的急剧下跌,期待最高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表态。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其中指定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并特别强调,起诉人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为何二中院会拒绝共同诉讼的要求呢?对此,立案庭法官的解释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表示,本案可以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具体采取哪一种诉讼方式,由具体受理该案的法院,即上海二中院决定。二中院立案庭法官表示“本案本院原则上不接受共同诉讼”,因此拒绝接受起诉材料。 “从目前来看,立案不存在难度,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对此,许峰律师充满乐观。他认为,在最高法院主动下达《通知》的情况下,不太会发生类似绿大地7个月不予立案的事件,他预计将在下周递交相关材料。 文/图据《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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