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医患纠纷,拒养孩子获刑
妻子在医院产下一名畸形婴儿,丈夫以医院有过错为由拒绝将婴儿领回家抚养。经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遗弃罪判处王洪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8月7日,王洪星的妻子在大足区某医院产下一名婴儿,该婴儿为过期妊娠,出生后发现有附耳、多指畸形,并且患有胎粪吸入性肺炎。王洪星认为婴儿患病是医院造成的,因此拒绝将婴儿领回家,致使婴儿从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一直留在医院,相关费用均由医院垫付。 医院多次通知王洪星将治愈的婴儿接回家抚养,但他坚持认为婴儿病情系医院造成且未治愈。当地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曾组织数十次调解,但王洪星既不同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是提出高额赔偿金,并拒绝领回婴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洪星系婴儿的亲生父亲,负有抚养义务却拒绝抚养,将婴儿长时间留滞于医院,对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行为属情节恶劣,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洪星及亲属将婴儿领回家抚养,且医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王洪星认罪悔罪,遂对其从轻处罚。 |
关键词:婴儿,医院,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