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从轻发落”现象损害公平正义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因强奸4岁幼女,被大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刑5年。对此,昭通市检察院以“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引发广泛关注。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郭玉驰强奸案的受害人年仅4岁,而据媒体报道,案发后郭玉驰并无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仅判处5年有期徒刑,明显有“从轻”之嫌。 类似这样“从轻发落”的现象并不少见。不久前,安徽蚌埠一派出所指导员与民警目睹少女被歹徒连刺数刀却未有效制止,受到公众强烈谴责。然而最初,当地警方仅以“反应迟钝”为由意欲从轻发落,后因舆论压力和上级介入,两名干警才被调离公安机关。 人们注意到,但凡被“从轻发落”的犯事者,都有或高或低的“身份”,即使没有行政职级,也有一定的管人管事权力。按照法律纪律惩处这些犯事人,在当地一些领导眼里是给地方和相关单位“抹黑”。若能“从轻发落”,等于大事化小,可以冲淡当地和所在单位的责任。殊不知,法纪昭昭不容亵渎。对本该从重处罚的人“从轻发落”,实际是给当地和相关单位“黑上加黑”。 自由裁量权考验的是执法司法者的公平正义之心。九层之台,起于累土。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来自于一件件案件的查处。执法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轻纵犯事人,必然侵蚀公众对法纪的信仰、对执法司法机关的信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要求,所有执法执纪者应牢记。
公信力是执法司法部门安身立命之本。严格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不枉不纵,才能不断累积正能量,守护好社会秩序。(记者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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