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的哥无责也需赔偿
2011年夏天的一个早上,王先生打的去见一个朋友。不料,路上出租车被一辆小轿车撞了,王先生面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张师傅和乘客王先生均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小轿车司机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底,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先生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此,王先生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万元。对此,出租车公司坚称,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王先生获赔16万元。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表示,王先生自搭乘出租车之时起,即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应当履行安全载送王先生至目的地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不能证明王先生受伤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王先生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法官同时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可以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损害事实要求小轿车司机及其所投的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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