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轿车燃烧车主索赔遭拒
2010年2月22日,一辆奔驰轿车在辽宁省新宾县红升水库岭上燃烧。所幸的是,火灾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不过,自此以后,驾车人沈军武与“骗保”产生了交集——车辆发生燃烧后,因保险理赔金额商议不成,保险公司以沈军武涉嫌保险诈骗为名报案。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军武因“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车辆烧毁,进而索赔”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一审判决书中,对于这件车辆燃烧损毁的前后是这样表述的:沈军武于2010年1月25日,以做生意为名,向张玉友借款,并于次日以48万元价格从二手车车主王锋处购买了一台S350型奔驰轿车,后沈军武向张玉友提出以该车抵顶所欠张玉友的90万元。张玉友看车后认为该车价值远不值90万元,遂没有同意。但为减少损失,同意让沈军武将该车过户到其经营的“抚顺市博泰供暖有限公司”名下,并将博泰公司公章借与沈军武办理过户手续。事后,张玉友让沈军武自行处理该车后还款。后沈军武多次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2拨打投保电话,并要求以全车142.5万元价值投保该车车辆损失险,并最终于2010年1月28日以电话直销形式在平安财险将该车以博泰公司名义办理全额保险。2月22日,沈军武以要账为名,驾驶该车行驶至红升水库岭上,使车燃烧。后向平安财险索赔人民币97.185万元保险金。 沈军武称,事发当日,事发地新宾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其中关于起火原因的表述是,“可排除外来因素致该车起火的可能”。 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一份证人证言显示,抚顺市消防支队高级工程师于深源证明,新宾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排除行为人故意打开机器盖在发动机附近点火的可能。 此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请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技术鉴定报告结论为:“送检‘发动机舱内提取电气线路’上的熔痕为二次短路熔痕”,“送检‘发动机舱盖下提取烟尘’样品中未检出汽油、柴油、煤油和酒精成分;送检的‘发动机舱内碳化物’样品中检出汽油成分”。 一审法院据此判定,沈军武故意造成车辆燃烧,进而索赔。一审判决后,沈军武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仍在二审阶段。 |
关键词:燃烧|保险|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