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行贿52万揽工程 南京3名水利干部落马
新闻提示 不久前,栖霞区有3名水利干部因为受贿被判刑。而把他们拉下水的,则是分包水利工程业务的个体户周传富(化名)。据检方侦查,周传富并没有水利工程施工资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原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副主任徐某、涂某,街道水利站副站长包某行贿总共达52万多元。 该行贿案经栖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昨天,栖霞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对检方指控周传富的行贿犯罪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法院也没有当庭作出宣判。但是,对其行贿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主观恶性、是否可以判处缓刑等方面,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检方指控:被告人5年间行贿52万多元 本案被告人周传富生于1958年,家住八卦洲街道,是一个建筑水利工程分包业务个体经营户。 检方指控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周传富明知自己没有水利工程施工资质,仍与南京市某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书面、口头协议,承接八卦洲街道下坝外圩机站改造、上坝外圩机站拆建、光明西站新建等水利工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周传富多次利用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传统节日,向时任该街道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的副主任徐某、涂某及街道水利站副站长包某行贿,行贿数额共52.3万元,已构成行贿罪。 焦点一:是否谋取不当利益 庭审中,对检方指控的行贿犯罪事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周传富及其辩护人都没有异议。 控方认为,周传富没有水利工程施工资质,却承接水利工作业务。他向八卦洲街道分管水利工程的两名副主任及街道水利站副站长行贿,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辩方则认为,从控方提供的证据中能够反映,被告人多次提到,行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顺利、及时拿到工程款。而这些工程款是被告人正常施工后应得的,不是非法所得。 焦点二:社会危害性有多大 在周传富向3名水利干部行贿的社会危害性方面,控辩双方也是各有看法。 辩方表示,收受周传富贿赂的水利站副站长包某在市纪委的谈话笔录、栖霞区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都谈到,周传富承接的工程施工质量好,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涂某在市纪委做的笔录中也提到,他在八卦洲一直分包中标公司的工程业务,以前所做的工程质量都不错。因此,周传富行贿没有造成太大的社会危害。 控方则认为,本案辩护人提到,周传富所承接的水利工程,目前没有出现质量问题。但要注意的是,水利工程关系到农业生产和民生利益。没有资质的人去做水利工程是存在隐患的,完工后随时会带来社会危害。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辩方的“社会危害性不严重”,不予认可。 焦点三:是否可以判缓刑 在量刑建议方面,控方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按法定量刑标准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还可并处没收财产。考虑到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5年至7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司法机关也注意到,目前对行贿犯罪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行贿人处于弱势地位。但如果放松对行贿的打击力度,就起不到遏制受贿犯罪的效果。因此,不建议判缓刑。 辩方则认为,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受贿人的检举揭发。若因此对被告人判处较高的刑罚,那么今后的行贿人在受到查处时,交代犯罪事实就会有所保留。而纵观行贿案件的处罚,比本案数额大的行贿人被判处缓刑的也屡见不鲜。所以,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证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侯锦阳通讯员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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