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物市场摊主出售象牙制品被判刑刑5年8个月
本报于2012年11月13日报道的《旧物市场内竟卖象牙制品》一案,日前由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安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上午,河南省无业妇女安某在本市和平区沈阳道旧物市场34号摊位,以每克人民币13元至15元的价格非法出售象牙雕刻制品,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了其未售出的手链、项链、佛像牌等各种象牙制品17种,总重量约为21.9千克。经鉴定,被告人安某出售的疑似象牙制品中,象牙制品的总重量约21.0957千克,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象牙制品参考价值共约为87万元。 据被告人安某交代,她从2011年3月份左右开始贩卖象牙制品,从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市场进货,进货价格在每克12元左右,卖的价格是每克13元至15元左右,她知道象牙制品是用大象的牙齿做的,携带、贩卖象牙制品违法。2011年5月左右,安某开始在本市沈阳道旧物市场卖象牙制品,摊位是固定的,每三个月向沈阳道旧物市场缴纳780元的摊位费,一般每周四来,到现在大概赚了一两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象牙制品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销售,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安某的犯罪行为系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吉学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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