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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地铁摔下楼梯成残疾 向地铁公司索赔56万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26 16:2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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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过八旬的程先生搭乘地铁时,不慎从台阶上摔下造成骨折。他认为自己摔倒受伤系因地面积水湿滑所致,于是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及其它损失共计56万余元。福田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尽到提醒义务,且已给予伤者一次性人道补偿,一审判决驳回程先生的诉求。程先生不服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老者搭乘地铁摔下楼梯

  原告程先生84岁,他起诉称,2011年6月30日,他在罗湖区东门附近办事,上午10时左右,他准备乘坐地铁,但这时进入地铁站的电梯停止运行,他只得走楼梯而下。当时下着小雨,楼梯湿滑陡峭,他不慎滑倒连冲下十几层阶梯,当即瘫痪在地。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后,用平板床将他送至医院医治。经诊断,程先生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医院治疗数月,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造成终身残疾,无法行走。程先生认为,他摔倒是因为地铁入口楼梯间的雨水未及时清除,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责任,据此要求地铁公司对自己受伤承担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6万余元。

  地铁集团称原告自身疏忽摔伤

  地铁公司方面答辩称,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地面并无水渍,且垂直电梯也在正常使用中,步行梯右侧醒目位置有黄色防滑警告标志。原告跌倒不是地面的原因,而是其年岁已高,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外出,事发当时注意力不集中,自身疏忽导致踏空跌倒。因此,地铁公司已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事发后,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书》,《协议书》也明确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摔伤,地铁公司也给予程先生7000元的经济补助。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据事发时的录像,可以看出原告程先生所经过的人行楼梯左侧有扶手,右侧的升降电梯正在运行,且有相关提醒及警示标识,地面并无水渍。法院认为,被告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范围不应作无限度的扩大解释,地铁公司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再者,事发后双方当时签订了《协议书》,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认可了《协议书》确认的事故原因,并放弃对被告主张赔偿的要求。据此,福田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程先生的诉求。

  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法院将择期作出判决。记者吴涛

关键词:地铁|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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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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