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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水货手机被判双倍赔偿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20 14:2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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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案例

  编者按:近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围绕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的民生焦点、难点问题,选出了6个典型案例作为今年的“3·15”案例进行了公开曝光。这些案例包括水货手机、网购、美容、食品、建材等。这6个案例来源于各地法院审判终结已经生效的消费维权审判案例,体现了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的与时俱进,并将对规范消费维权的司法实践产生示范作用。

  从今天起,本报每天刊登一个案例,对这6个案例进行解读。

  2008年5月30日,原告包顺柱在被告北京万商汇赛格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汇公司)购买苹果手机一台,价格8600元。2009年3月15日原告在街头质检局宣传处意外得知本人所买手机没有经过国家3C强制认证,是国家禁止进口、销售、使用的“走私商品”。后经鉴定该手机使用标注的“进网标志”是伪造标志。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解决,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行为中存在“欺诈行为”,故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600元,并赔偿一倍货款86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苹果手机的进网凭证是后贴上去的,是否为原厂所带存在异议。发票和销售凭证上都没有写明手机型号,原告所出示的这款手机不是该公司所销售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商汇公司向原告出具销售凭证和发票各一张,发票上注明“8Giphone(苹果手机)”一台,没有标明手机的型号。由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手机不是中国大陆地区合法销售的产品,在手机销售过程中,被告存在违法和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一倍的损失,理由正当,遂判决被告北京万商公司返还原告包顺柱货款8600元,并赔偿原告包顺柱损失8600元,以上共计17200元整。

  万商汇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万商汇公司向包顺柱出售的苹果手机,经苹果公司在北京的维修中心确认不是中国大陆合法销售的产品。万商汇公司在销售前述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违法和欺诈的行为,故对包顺柱起诉要求万商汇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一倍货款予以支持,并驳回万商汇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此案中,被告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原告所售手机的真实情况,故法院认定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手机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手机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一旦认定构成欺诈,经营者就应当按照规定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关键词:水货手机|双倍赔偿|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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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军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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