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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律师介入刑诉案提供更多便利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20 08:0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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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封律师回复函通过传真发到了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司法所,回复函向律师清楚地说明了案件的处理情况。据悉,这是新洲区检察院在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开展以来,第七次向律师发出回复函。

  2013年初,警方根据当地群众举报,在犯罪嫌疑人曾欢喜的家中发现猎枪一把。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曾欢喜本人对此也供认不讳。该案提请新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曾欢喜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找到办案检察官,提出嫌疑人所持枪支是一把因历史原因留存的猎枪,数年来嫌疑人一直将其放置在床底从未使用,其行为虽已涉嫌犯罪,但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建议检察官作不予批捕决定。

  辩护律师的意见引起了办案人员的重视,他们立即询问相关证人,走访当地群众,听取基层组织意见,调查核实律师意见,并了解到曾欢喜之子先天残疾、其妻患有癌症,曾欢喜是家中唯一劳动力,社会表现一向良好。经综合评定,新洲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及时向辩护律师作出了书面回复。

  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此,新洲区检察院自2012年10月开始探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出台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要求,在审查批捕阶段,办案人员必须将律师提供材料及采纳与否的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

  “正所谓兼听则明。”新洲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周小红说:“在批准逮捕阶段将律师意见纳入考量为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日前,一起涉及十多名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犯罪嫌疑人胡小伟(化名)的家人,委托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旭为胡小伟的辩护人。

  据蒋旭介绍,她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到看守所会见了胡小伟。会见期间,胡小伟说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没有案卷里认定的那么大。离开看守所后,蒋旭带着胡小伟的这个疑惑,约见了检察院的承办人,和检察官交换意见。办案检察官对此非常重视,依法把胡小伟的案子退回侦查机关,建议补充证据。不久,补充侦查终结,胡小伟的涉案金额果然“降”了下来。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多年来辩护律师一直面临的“三难”。修改后刑诉法专门针对“三难”强化了律师权益保护条文,以保障司法公正。修改后刑诉法施行以来,具体效果如何?近日记者采访发现,在南京“三难”现象已有很大改善,有的地方还推出了一些创新举措来助推修改后刑诉法的落实。

  记者还了解到,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开通了网上预约平台,为律师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约见办案检察官提供方便。据该院案管中心主任许剑锋介绍,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并与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但根据以往的经验,在案件多的时候,辩护律师来阅卷,往往会因为人多而长时间排队等候。律师要跟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交换意见,若遇到检察官在办其他案件,极可能会白跑一趟。

  “为了方便律师,我们把每起案件卷宗里的所有内容经过扫描,原原本本地制作成了电子卷宗。律师来了,打开电脑,就可以看卷宗。”许剑锋说,设立网上律师预约平台,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律师权益采取的一项措施。

 

关键词:辩护律师|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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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军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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