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检追究领导责任
近日,甘肃省民政厅下发通知,指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或设置障碍,凡因强制婚检造成群众投诉等问题的,将追究当地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通知要求,2003年修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实行强制婚前检查,这是法规赋予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将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凡地方出台的文件规定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悖的,要以后者为执法依据。婚前医学检查事关人口素质问题,各婚姻登记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坚持登记前婚检权由婚姻当事人决定,要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 尽管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但实践中一些地方以此为婚姻登记前置条件的做法。就在去年年底,云南省昆明市主城四区以控制新生儿发病率为由,恢复了强制婚检,被媒体曝光后,云南省民政厅公开表示从未支持过强制婚检,已经对各州市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基层民政部门进行限期整改,“约谈一些地方民政部门”。 |
关键词:领导责任|婚姻登记|民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