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还想出口售假 沪一被告人被判二缓二
12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这是上海三中院在调整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后,审结的首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上海三中院院长吴偕林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此案。 案情:大额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欲出口被查获 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为牟利,明知涉案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江苏省南通市叠石桥国际家纺城等处采购印有“LOUIS VUITTON”、“GUCCI”、“HERMES等注册商标的化纤布45500米及毛毯462条,欲出口至泰国,并以44784.6美元(折合人民币27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2014年11月11日,张某将上述商品委托南通世勋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报关出口手续,次日在报关出口过程中被上海外港海关查获。 庭审:确认被告人故意运输欲销售侵权商品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2日被查获的商品中,除印有“Giorgio Arman”的毛毯因文字与图形与“Giorgio Armani”注册商标不同,权利人未予鉴定外,其他商品经相关权利人确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承认其确实知晓涉案商品均是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商品,且毛毯来源、化纤布印染均为非正常渠道,在通关时,他将假冒商标的商品掺杂在没有品牌的毛毯、PVC包中,目的就是想蒙混过关。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对于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预交罚金等情节予以确认,遂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 法官:跨界合议庭凸显专业促公正 上海三中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上海高院按照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属性作出的指定。三中院充分利用与知产法院合署办公的优势,“跨界”组成合议庭,由三中院院长吴偕林任审判长,三中院刑庭法官彭多和知产法院法官吴盈喆任审判员。由知产审判的法官参与知产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利于知产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也有利于确保知产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裁判思路的统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口,保护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