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出多年拒迁户口 原房主被判赔偿
6年前就将房屋出售过户,但直到2015年仍拒将女儿户口迁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原房主王先生赔偿买主2万元。 现房主路先生诉称,根据购房合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出卖人应自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十日内将涉诉房屋地址下与其相关的户口迁出,逾期十日未迁出,自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路先生表示酌情要求10万元违约金。 王先生辩称,卖房后的第二年女儿要参加中考,并于2013年高考,怕迁户口影响考试,因此未迁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先生未能履行户口迁移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路先生并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且其同意王先生过两年迁出女儿户口,路先生主张10万元的违约金与其因未迁户口所受损失相比较,诉求明显过高。最后,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路先生违约金2万元。宣判后,王先生表示上诉。 |
关键词:违约金,法律保护,损失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