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2·17”枪击案一审宣判 被告被判死刑
12月13日,记者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报10月30日以《被枪声撕裂的友情和道义》为题报道的、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华池县“2·17”枪击案,12月10日上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涛及其父亲因未按约定还款之事在电话中与朋友罗耀珍发生争吵。当日19时12分,罗耀珍等人与被告人张涛在华池县气象局门口的马路边相遇,随后下车与被告人张涛发生肢体冲突,后张涛趁罗耀珍等人不注意,从其车副驾驶位上车并将其车门锁住,罗耀珍等人未拉开车门。被告人张涛从其车副驾驶座位跨到车后排座位,拿起放在车上的一把“松鼠”牌16毫米口径单管猎枪,装弹后隔着右后车窗玻璃朝罗耀珍射击一枪,致罗耀珍头部中弹倒地。在场随行人员见状四处跑散,张涛装弹后持枪从左后车门下车追赶并开枪射击逃跑的人,未击中。张涛又装弹后持枪返回现场,发现罗耀珍躺在地上不动,再次朝罗耀珍头部射击一枪,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耀珍因系被散弹近距离击中致其全颅崩溃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与被害人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冲突,继而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涛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长期持有枪支、弹药,并持枪杀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被告人张涛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其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件回放 2010年,庆阳市三十铺镇十五里铺人罗耀珍在经商的过程中认识了张涛,多年来两人关系融洽,兄弟相待,几年来,罗耀珍陆续给张涛借款600余万元,支持张涛发展事业,到2014年年底,张涛还欠罗耀珍360余万元未归还,双方约定在年底前先归还欠款60万元,后因张涛有困难一推再推,最后降成40万元,再后来直接降成20万元。2015年2月17日,也就是大年三十的前一天,张涛给罗耀珍转款15万元,剩余的5万元仍没有到账。 当日下午6时左右,罗给张涛的父亲张川宝打电话,询问原本说好的年前还钱,为啥没有如约全额到账,因话不投机,后来,双方开始在电话中争吵。感觉受辱的罗耀珍与几位亲朋一同驾车前往华池县找张涛讨说法,19时20分,与张涛在华池县气象局门口的公路边相遇。 罗耀珍在下车后打了张涛几个耳光,询问为什么不能如约还钱,随后一同来到张涛的车前,罗让张涛把他父亲叫来。此时,张涛趁其他人不注意,从副驾驶上车,并将车门锁住。上车后的张涛从副驾驶座跨到后排座,拿起车上的一把单管猎枪,装弹后隔着后窗玻璃向罗耀珍射击,致其头部中弹倒地,随后张涛持枪下车,其他人见状后向四处跑散,张涛持枪追赶并开枪射击,所幸这一枪没有命中。随后,张涛再次跑步返回现场,向已经倒地的罗耀珍头部再开一枪,致使罗耀珍整个右侧头颅面目全非,当场死亡,事发后张涛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9时23分,张涛拨打110报警,并驾车到华池县城区交巡警大队投案。后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耀珍因系被散弹近距离击中致其全颅崩溃死亡。” 2015年2月18日,张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涛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28日移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项之规定,于2015年5月25日报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0月29日,该案在华池县开庭审理。 据了解,张涛生于1985年8月8日,系庆阳市华池县人,曾于2002年至2007年在部队服役,在服役期间入党,2010年3月起在华池县林镇乡乡政府工作,担任计生专干职务。其父张川宝,54岁,中共党员,案发时任华池县柔远镇张川村村支部书记。同时,记者了解到,张涛父子在华池县开了一家“庆阳鸿霖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父张川宝为公司法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当地的油田做工程服务。 |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政治权利,社会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