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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香河县法院:首次审结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王春蕾 2015-12-14 09: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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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香河县法院审结一起无照镀锌厂非法排放有害物质的案件,被告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间,顾某在香河县某村无照经营一家镀锌厂,利用镀锌厂西墙外侧的水沟作为渗坑,自然渗漏镀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2014年初,顾某雇佣李某镀锌,将镀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至该渗坑,李某明知顾某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经对渗坑中的废水进行检测,其中含有汞、铬等有毒物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顾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顾某、李某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前,我国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的严峻形势,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安定。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以牺牲环境来换取非法利益。此案中,被告人因利益驱动而实施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破坏自然环境,侵害居民身体健康,触犯了环保法律红线,最终受到法律惩处罪有应得。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事实,社会管理秩序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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